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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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七条:国家环境监测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调解处理环境纠纷。

第十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