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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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环境法律制度以及环境法律关系的综合体现。以下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应当以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为前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限制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之内。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指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应当以预防为主,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低限度;同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 公众参与原则:指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应当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以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

4. 损害担责原则:指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是指由环境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在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则和制度。以下是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三同时”制度:指在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排污收费制度:指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4. 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弃物。

5. 总量控制制度:指在一定区域内,对一定时间内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

7.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制度:指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规划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者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下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

1. 行政责任:指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法者必须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例如,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指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指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的刑事责任。例如,因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环境法律救济

环境法律救济是指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而遭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救济和补偿。以下是环境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

1. 行政复议:指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指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民事诉讼:指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