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规范

城市夜景照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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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夜景照明规范

一、总则

1.1 本规范旨在规范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市夜景照明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夜景照明管理,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景观照明等。

二、照明规划

2.1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功能分区、交通路网、公共空间等要素进行合理布局,形成特色鲜明的城市夜景。

2.2 照明规划应考虑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类型、亮度、色温等参数,确保照明的功能性和审美性。

2.3 照明规划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环境和视觉造成不良影响。

三、照明设施

3.1 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质量和安全。

3.2 建筑物照明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相结合,根据建筑风格和功能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和灯具类型。

3.3 景观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融合,注重艺术性和文化内涵。

3.4 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照明效果和安全。

四、照明环保

4.1 城市夜景照明应遵循绿色环保的原则,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4.2 夜景照明应避免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4.3 夜景照明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和反射光,减少直射光的使用,避免光污染。

五、安全与维护

5.1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5.2 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效果的保持。

5.3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对照明设施进行特别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夜间照明的正常供应。

六、审批与监管

6.1 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和建设应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确保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6.2 对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应进行监管,防止违规建设和运行,确保照明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6.3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七、附则

7.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

7.2 本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维护,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