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捐管理办法
1. 引言
本办法旨在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加强慈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捐赠人、受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2. 募捐主体与资质
(1) 本办法所称的募捐主体包括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2) 募捐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拥有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
(3) 募捐主体应当在募捐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 募捐流程与规则
(1) 募捐主体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明确募捐目的、用途、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 募捐主体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途径公开募捐信息,并及时更新。
(3) 募捐主体应当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和咨询,如实告知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受助人的受益情况。
(4) 募捐主体应当建立募捐档案,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4. 募捐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募捐资金应当纳入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体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慈善事业无关的支出。
(2) 募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公开透明原则进行公示和公告。
(3) 募捐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并优先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
5. 监督与处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 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在募捐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