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卡瓦略资讯 > 专题报道

文章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一、总则

本条例旨在保障国家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教育、翻译、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文化繁荣。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1.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得到平等使用。

2. 国家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促进语言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3. 国家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历史文献、文化遗产以及口头传统。

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

1.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子女接受本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的权利。

2. 国家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并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和教学指导。

3.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推动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发展。

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

1. 国家支持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和理解。

2.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业翻译机构等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研究和实践。

3. 国家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人员给予政策支持和专业培训。

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出版发行

1.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出版发行权利,支持出版机构推出各类少数民族语言的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

2. 国家鼓励新闻媒体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进行创新,提高新闻报道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3. 国家支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和出版,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六、附则

1. 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