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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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规定或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和统帅地位的,要求所有环境保护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是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实施的基础和保证,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本质反映。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

1. 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采取措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治理,保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一原则体现了人们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在采取相应的环境政策和措施时,必须首先考虑预防对环境可能造成破坏和污染,即以预防为主;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要予以及时有效的治理,尽量减少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预防和治理要相结合,这是为了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 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一原则强调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由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治理和恢复原状的责任;对于尚未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承担保护的责任。要求污染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补偿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失或治理环境污染。这一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环境保护的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基础。

4. 强化环境管理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采取各种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强化环境管理,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也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人民群众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资源意识;鼓励和支持群众性团体和个人从事环保公益活动;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公民有权检举、揭发并要求追究责任。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是实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