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生态保护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三、污染防治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四、监测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环境信息平台,统一发布环境状况信息。
第十条 国家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