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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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促进其财务透明度,保障其健康发展。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

二、资产类科目

1.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3. 资产减值: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三、负债类科目

1.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交税费等。

2. 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3. 负债的核算:应按规定确认和计量负债,及时偿还债务。

四、净资产类科目

1. 基金余额:记录各类基金的余额。

2. 专用基金:记录各项专用基金的余额。

3. 留本基金:记录留本基金的余额。

4. 待分配资产:记录待分配资产的余额。

五、收入类科目

1. 会费收入:记录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

2. 捐赠收入:记录接受捐赠的收入。

3. 提供服务收入:记录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4. 其他收入:记录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六、费用类科目

1. 业务活动成本:记录业务活动所需的成本。

2. 管理费用:记录管理所需的费用。

3. 筹资费用:记录筹资所需的费用。

4. 其他费用:记录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七、报表编制与披露

1. 财务报表:应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 披露要求:财务报表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