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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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严格管理、保护生态、服务公众的原则。

二、园林绿化规划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山水格局和城市功能布局,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护传承的原则,制定各类绿地建设方案,明确绿化目标、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等内容。

3.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注重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利用,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自然植被、湿地、山地的保护和恢复。

4.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确保绿化工程的实施和各项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园林绿化建设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等,形成层次丰富、结构合理的植物群落。

3.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采用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种类,注重生态和景观效果,避免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4.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绿化工程与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相结合,发挥绿地的文化承载和展示功能。

四、园林绿化管理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不得损坏、侵占和破坏。

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环境美化,加强对公园、绿地、林带等公共绿地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植物繁茂、环境优美。

4.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人的安全和绿地的正常运行。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等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

2.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法规与本条例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