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言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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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条例

第一章 引言/目的

本条例旨在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语言权利,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平等地位。

第二章 少数民族语言的定义与分类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语言,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少数民族人民所使用的语言。根据语言特点、分布地区、使用人口等情况,少数民族语言分为普通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两大类。

第三章 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受教育者的权利,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政策,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翻译、出版等活动。

第四章 少数民族语言在司法、行政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在司法、行政和社会生活中,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平等地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提供便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行政执法提供支持。在社会生活中,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使用对方的语言进行交流。

第五章 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与传承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的抢救、保护、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政府鼓励和支持学术界、文艺界等各方面人士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研究和创作。

第六章 违反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本条例由国务院民委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则与附件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的附件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办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政策实施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