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言条例

少数民族语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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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条例

一、引言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保护和发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推动社会文化进步,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管理

1. 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语言,是指我国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包括文字、口语、方言等。

2.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少数民族语言的尊严和权益。

3.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规划和管理措施。

4.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和使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三、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和发展

1. 国家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和发展,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的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

2.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措施和计划,投入必要的经费和人力。

3.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事业的发展。

4. 国家支持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融合,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和谐发展。

四、少数民族语言的交流和传播

1. 国家鼓励各民族之间的语言交流和传播,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2.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方面的传播工作,提高少数民族语言的普及程度和使用范围。

3.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4. 国家支持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少数民族语言走向世界,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 国家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保护和发展的监督和管理。

3. 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少数民族语言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由国家民委负责解释。